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民事訴訟2004年2203, 2746及2763案 2.事實發生日:98/03/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97年1月18日的簡易判決,有關被告須將其名下之3家 BVI公司即Haddowe Limited, Casparson Properties Limited, Gold Global Limited的股份過戶至本公司集團名下,過戶文件已於98年3月2日簽妥。惟香港上訴 法院於同年3月3日,以原訟庭民事訴訟2004年2203, 2746及2763案件涉有詐欺成分, 應以普通審判程序進行審理為判決理由,當庭宣示廢棄原訟庭以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 ,並裁定本公司應負擔所有訴訟費用,惟上訴法院之判決主文及理由仍應依照日後核 發之正式判決書所載內容為準。 4.處理過程: 有關被告雖已完成股份移轉文件之簽署,惟本公司須依據香港上訴法院之命令進行後 續股份移轉之相關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為維護本公司之權益,本公司擬聲請將前述3家BVI公司的股份連同先前所移轉之 PCL Holdings Limited, PacMos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 Greateam Limited 的股份,暫時移轉至獨立公正之司法受託人名下。從而前述6家公司之股份是否確定由 本公司取得,須待原訟庭之判決結果而定。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與香港律師積極研擬上訴之可能性並擬聲請將前述3家BVI公司的股份連同先 前所移轉之PCL Holdings Limited, PacMos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Greateam Limited的股份,暫時移轉其至獨立公正之司法受託人名下。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