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0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天發布98年度「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間取得的資產,可辦理資產重估。
依所得稅法第61條,營利事業的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在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物價資料顯示,9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及81年度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表示,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間取得的資產,不論是否曾經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的物價指數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都可做重估。
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