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2日 星期日

高鐵購車 官民股爆不合






 

台灣高鐵公司昨(19)日董事會,決定斥資66億元購車計畫,引爆五大原始股東與政府不合。大陸工程退出董事會、太平洋電線電纜和長榮國際表示無法同意,三大原始股東不為購車案背書,但在官股強勢下,「順利」通過計畫。


高鐵五大原始股東與政府不合,大陸工程法人董事江金山去年開一槍,因新建三站,登大幅廣告痛批政府,他緊接著今年4月初辭職,且不改派新任董事,動作之大與突如其來,引人側目,因此,大陸工程昨天並無代表參與董事會討論購車案。


據了解,高鐵討論購車案長達一年多,內部一直有不同意見,太平洋電線電纜代表人馮小容及長榮國際公司代表人柯麗卿,在董事會中均表示,「對於經理部門所提出購車後的經營績效、財務負擔,以及急迫性等,仍有疑慮,尚無法同意此案」。


據指出,高鐵現有15位董事,扣除退出的大陸工程,昨天14位董事中有12位同意,這12位中有十位是政府指派或政府同意出任的獨立董事(另兩位高鐵原始股東為東元電機和富邦銀行),顯示高鐵主要的原始股東不願再為政府對高鐵做出的任何重大政策,進行背信。


這起購車案突顯高鐵內部矛盾,公司經理事人不願表示任何意見,部分董事透露,高鐵部分原始股東對政府掌控高鐵以來的所做所為,愈來愈不滿,已經不想再跟政府和稀泥,昨天以實際動作清楚表達態度。


高鐵公司發言人賈先德說,董事會決議向日本川崎重工和日本東芝子公司台灣東芝通訊科技公司採購四組(共48輛)列車,總價183.92億日圓(約新台幣66.21億元),第一組列車預定明(民國102)年中交車。


這四組列車的採購金額,一組約16.55億元。




全文網址: 高鐵購車 官民股爆不合 | 產業綜合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9/7040325.shtml#ixzz1siVgo5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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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9日 星期四

太電香港地區資產追索最新進度事宜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1602)太電-為公告香港地區資產追索最新進度事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香港特別行政區商業法庭
2.事實發生日:101/04/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因海外資產遭前財務長胡洪九等人掏空乙案,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審商業法庭進行資產追討訴訟,香港法院裁定本公司勝訴。
4.處理過程:民事訴訟。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相關被告仍可對本件之訴訟結果提出上訴,故取回資產之最終價值應待本案定讞並經精算後,始得確定之。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倘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告序號: 1 主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101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公告內容
一、開會時間:101年6月15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二、開會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一四五號空軍官兵活動
中心。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
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101年股東常會議
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
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
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股東如欲於本次股東常會提出議案者,本公司將於
101年4月9日起至101年4月18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
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01年4月18日
下午5時前送達(如為郵寄者其郵件送達日須在4月18日
受理提案截止日前。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
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受理提案處所:太平
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5號25樓,電話:66366100)。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
提案股東,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六、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
定辦理。
七、特此公告。

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公告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公告序號:1
主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101/06/15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1/04/17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1/06/15
公告內容:
主 旨: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1年股東常會公告
依 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壹、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星期五)上午九時。
貳、開會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一四五號空軍官兵活動中心。
參、議事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
三、其他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及討論事項:
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二、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案。
  四、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部份條文案。
  五、訂定董事、監察人名額案。
(三)選舉事項:董事、監察人選舉案。
(四)臨時動議。
肆、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之規定,自101年4月17日起至101年6月15日股東常會
終止之日止,停止股票之轉讓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
手續者,務請於101年4月16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駕臨或掛號郵寄(郵寄以
郵戳為憑)。(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三三七號九樓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太平
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伍、股東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
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本公司對持股未滿壹仟
股股東不另寄開會通知書,屆時請持股未滿壹仟股股東逕洽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查詢;議事錄之寄發依公司法第一八三、第二三○規定以公告方式為
之。(公告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陸、本次股東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
日前(即101年5月7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
理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並副知證基會,以便彙總公告。
柒、本次股東會,如有股東徵求委託書,請 貴股東於101年5月15日起至證基
會免費網址:http://free.sfib.org.tw點選查詢委託書公告開會資料由此
進入即可查詢。
捌、本次股東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37號9樓,電話:(02)27186211)
玖、依公司法第一七二之一條相關規定,本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九十五號二十五樓,電話:02-66366100)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提
案,受理提案期間為101年4月9日至101年4月18日止,如為郵寄者其郵件送
達日必須在受理提案截止日當日前。
拾、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通車5年 高鐵去年終於賺錢






 

通車五年多的台灣高鐵公司,去年終於賺錢!台灣高鐵上午上網公告去年財務報告,去年全年淨利達57.8億元,是台灣高鐵通車以來第一次帳面出現獲利。但財報也顯示,台灣高鐵累積虧損仍高達735億元,所有獲利用來彌補虧損後,虧損仍有677億元。


對於高鐵出現通車營運來的首次獲利,台灣高鐵發言人賈先德以「鏡花水月、紙上富貴、遠景疑憂、奮勇向前」16字低調回應,認為這代表在合理的利息負擔和折舊制度下,台灣高鐵公司仍有獲利潛力。


台灣高鐵公司昨天召開董事會通過去年財報,今天上午正式上網公告。根據台高公司公告的100年度財報,去年淨利達57.8億元,比前一年度虧損12億元,獲利大幅成長。


但台高公司財報也顯示,去年公司的累積虧損仍高達735億元,去年所有獲利用來彌補虧損,累計虧損仍高達677億元。台灣高鐵最大的負擔還是折舊和利息支出,去年因為營運大幅成長,提列的折舊也增加為106.4億元,比前一年增加11億多元;利息支出則和前一年差不多,一年要負擔88億元利息。





【2012/03/30 聯合晚報】




代子公司Siam Pacific Electric Wire and Cable Company













公司代號1602
公告序號1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Siam Pacific Electric Wire and Cable Company 
Limited 公告背書保證金額
事實發生日民國100年12月27日
 



























1.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第一筆
(1)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Shanghai Yayang Electric Co. Ltd.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Siam Pacific Electric Wire and cable Company Limited 之子公司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原因
借款擔保
(4)背書保證之限額
(仟元)(註一)
688,020(5)原背書保證之餘
額(仟元)(註二)
199,844
(6)迄事實發生日為
止背書保證餘額
(仟元)(註三)
227,005(7)被背書保證公司
實際動支金額
(仟元)(註四)
227,005
(8)本次新增背書保
證之金額(仟元)
27,161
(9)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借款擔保
 











2.背書保證之總限額(註五)(仟元)1,477,650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註六)(仟元)3,189,099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提供背書保證餘額(註六)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23.73
5.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背書保證之限額應輸公司依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書保證之限額。
註二:原背書保證之金額若係首次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公告標準者應輸"0 "。
註三:(1)公司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之額度獲准時,即承擔背書或保證責任;另其他相關有背書保證情事者,皆應計入背書保證餘額中。
   (2)本欄之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應輸入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該」背書保證對象背書保證餘額。
註四:應輸入被背書保證公司於使用背書保證餘額範圍內之實際動支金額。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太電2012年02月營收14.8億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民國101年02月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淨額
本月  1,579,499  1,487,579
去年同期  1,260,094  1,340,417
增減金額  319,405  147,162
增減百分比  25.35  10.98
本年累計  2,638,807  2,549,565
去年累計  2,947,659  2,905,890
增減金額  -308,852  -356,325
增減百分比  -10.48  -12.26





未公告合併營業收入(採自願公告制)





1.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2.金控公司長期投資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損失」應分別列於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3.合併營業收入係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重複營收部分消除後所得數字。
4.自民國95年1月起,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淨額係指「淨收益」。
5.自民國100年1月起,保險業之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項下之保險收入係指「淨保險收入」。

太電2012年03月營收14.6億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民國101年03月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淨額
本月  1,418,902  1,464,608
去年同期  1,545,430  1,546,620
增減金額  -126,528  -82,012
增減百分比  -8.19  -5.30
本年累計  4,057,709  4,014,173
去年累計  4,493,089  4,452,510
增減金額  -435,380  -438,337
增減百分比  -9.69  -9.84





未公告合併營業收入(採自願公告制)





1.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2.金控公司長期投資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損失」應分別列於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3.合併營業收入係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重複營收部分消除後所得數字。
4.自民國95年1月起,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淨額係指「淨收益」。
5.自民國100年1月起,保險業之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項下之保險收入係指「淨保險收入」。

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胡洪九判交還太電資產

轟動台灣的當地前上市公司太平洋電線電纜(下稱太電)資產遭掏空案,早前在本港正式開審,太電聲稱八八至九九年間,其前財務長兼副總裁胡洪九等高層以訛騙手法,秘密在香港及海外成立龐大公司網絡,接收以太電資金購入的大批資產,包括約43%弘茂科技(01010)股權、海怡半島東西翼商場及壽臣山道大屋,而該批資產最終落入胡洪九之手。高院昨日裁定太電勝訴可追回資產,胡洪九及涉案公司必須在28天之內交還資產及交代所衍生的收益。


在台被判入獄18年


太電早於○八年已經循簡易程序獲判勝訴,當時法院指出,上述資產總值達到20億港元,不過,其後判決遭撤回,案件之後進行正式審訊,至昨日太電再獲判勝訴。


一○年在台灣被判入獄十八年的胡洪九,○八年十一月正式就本案交入抗辯,他的說法是太電在本港及內地的投資由於未獲授權,所以必須隱瞞台灣當局,以免公司董事遭檢控,但隨着九五年太電旗下公司面臨財困,九六年初胡洪九在太電董事長仝玉潔、總裁孫道存知情下,與瑞士銀行家Robin Willi秘密訂立收購協議,由Willi全面接收連串公司及案中資產;Willi一方則把8,000萬港元及1,450萬美元(約1.13億港元)注入太電一方公司,太電並取得持有新加坡物業的公司股權。


但法官指上述注款有部分根本來自太電本身,所謂的收購協議根本不存在,只為掩飾胡控制案中資產,因此判太電勝訴。


案件編號:HCCL 16-1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