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8/01/30 16:24
太電發言人顏建村表示,太電提告孫道存及胡洪九有3筆款項,一審打贏了,在孫道存及胡洪九連帶賠償港幣1億8490萬元部分,到了二審時,法官認為這是民事案件,要求太電必須支付一審587萬餘裁判費,才能提重審,「我們有去查他們兩人名下財產都是零,前面這些錢都拿不回來了,贏了還是拿不回來,還要賠進裁判費。」
他說:「贏了也拿不到錢,花500多萬拿回一張紙,就算勝訴也沒有用。」他強調:「勝訴要去執行,沒有可執行的標的物,等於也是零,對我們來說意義不大。」太電認為,就算二審打贏也是輸,因而選擇不繳,他說明:「原來評估拿不到錢,怎麼去追究?」(彭蕙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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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1/30 17:30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1990年起陸續遭掏空200億元,當時董座孫道存、財務長胡洪九分依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判刑3年、14年6月定讞,去年9月都已入監服刑。民事部分,一審2012年判兩人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億8490萬(約台幣6.9億)餘元,胡個人另須賠償美金3億271萬元,加計7年利息合計約台幣140億元,創下掏空案判賠最高紀錄,不料上訴後,高院認定太電未繳台幣587萬餘元裁判費,今逆轉改判孫、胡免賠港幣1億8490萬元,僅胡洪九個人須賠太電美金3億265萬餘元,均可上訴。
判決指出,太電求償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決孫、胡連帶賠港幣1億8490萬元部分,相關犯罪事實是孫道存觸犯《證交法》偽造文書罪,但此罪依規定太電不得提起「附民」訴訟,因此高院去年12月允許太電繳納587萬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庭審理,但太電表明「不打算繳納」,因此高院將一審判決廢棄。
至於一審判胡洪九個人須賠美金3億271萬元部分,犯罪事實是胡洪九觸犯背信罪,此部分太電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沒有補繳裁判費的問題。
此案起因是胡洪九1990年起未經董事會決議,在英屬維京群島、香港等地設立多家子公司,然後陸續轉匯或挪用太電鉅額資金;而孫道存發現胡洪九掏空公司資產後,不僅沒追查資產,也沒追究胡洪九民、刑事責任,卻在呈報給他的借款合約、授權書、保證本票等文件簽名,取得銀行出具不實定存單,作為沖帳使用,且故意隱匿遺漏記載資金已遭掏空的重大會計事項,導致太電的財務報表不實,且遭胡洪九掏空的資產無法追回。
胡洪九辯稱,海外公司資產都已移轉給太電,不能重複求償。孫則主張海外投資都是胡一手掌控,他被架空無從知悉財報。但一審認定胡、孫聯手掏空太電資產,2012年判2人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億8490萬餘元,胡另須賠美金3億271萬元,加計利息合計台幣140億元。(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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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11:13
更新時間 17:30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案,高院認定前太電公司財務長胡洪九,利用假海外投資、交叉持股以及不實財報和假定存單等精密洗錢手法,侵吞太電資產數十億元,昨依偽造文書等罪判刑14年6月、罰金10億。罰金部分,胡若不繳,僅須易服6月勞役抵充,折抵1天高達55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其他被告孫道存,高院認為他身為太電董事長卻對公司歷年帳簿、表冊虛偽記載部分辯稱不知情,顯見善盡職責,更因而使胡有機可趁,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吞入己,考量孫因信任胡而草率行事,也沒證據證明他獲利,將他依共同業務侵占等罪判判3年。
接替孫道存擔任董事長的仝清筠則遭判刑1年6月,此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另判刑5個月部分得易科罰金;祕書黃靜琳則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前太平洋光電公司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4年4月,仝清筠的父親、太電前董事長仝玉潔於審理期間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這起世紀掏空弊案是因胡洪九、孫道存等人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每一年度的財務報告都做假。
胡洪九藉太電未經投審會核准設立的太豐行進行境外投資,連續將太豐行及投資所得資產全數侵占入己,且為籌措太豐行投資資金,未經太電董事會授權,擅自代表太電背書保證;他在1999年退休離職後還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匯入自己帳戶。
本案民事部分,一審判胡、孫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億8400多萬餘元,胡個人另須賠償太電美金3億200萬多元,其中,胡洪九個人合計得償還太電98億多元,加計利息後逾百億元台幣,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掏空案最高賠償紀錄。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