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 星期三

太電掏空案 二審胡洪九判14年6月 孫道存3年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資產遭掏空案,高院認定前太電公司財長胡洪九,利用假海外投資、交叉持股以及不實財報和假定存單等精密洗錢手法,侵吞太電資產超過100多億元,依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名判刑14年6月、罰金10億元,同案被告前後任太電董事長孫道存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告太電前董事長仝清筠判刑1年6月,此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另5個月部分得易科罰金,祕書黃靜琳則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仝清筠的父親、太電前董事長仝玉潔於一審審理期間過世,判決公訴不受理。
本案當初發生時,被檢方形容為「世紀掏空弊案」,判決指出, 胡洪九、孫道存是在2000年前,未經投審會核准和太電公司董事會決議,擅自決定投資大陸地區,為避免主管機關察覺,每一年度的財務報告都做假,各年度發行新股或有價證券時,也用假財報向主管機關申報。
胡洪九在1994年擔任太電副總經理及財務長時,利用太電資金私自在香港設立中俊、太豐行等公司,同時在英屬維京群島等地設立公司,以太電為擔保透過這些公司發行公司債,或是太電轉投資、交易 等名義,將太電資金轉入中俊與太豐行,接著將資金匯到146家海外公司紙上洗錢。
胡洪九還利用海外公司交叉持股,以太電在港資金購買不動產後, 登記在太豐行旗下海外紙公司,更多次擅自處分太電資產予以挪用, 並以海外假定存單掩飾資金缺口,同時在1999年9月退休離職後, 將中俊公司清算解散,另指示財務人員,先後將太電處分香港港麗酒店所得資金轉匯入胡洪九擔任董事的泰鼎公司挪為私用,共掏空侵占100多億元資金。
台北地院將前太電公司財長胡洪九,判刑18年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前後任太電董事長孫道存、仝清筠,分別判刑4年、3年2個月,太電總經理室祕書黃靜琳判刑1年6月,案經上訴後,高院昨日略減刑度,仍判處胡洪九、孫道存等人有罪。
本案民事部分,一審判決胡、孫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億8400多萬餘元,胡個人另須賠償太電美金3億200萬多元,其中,胡洪九個人合計得償還太電98億多元,加計利息後胡洪九得償還的本息逾百億元台幣,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掏空案最高賠償紀錄。
(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