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生活稅法/個人股票移轉公司 股利無法節稅






 

田先生問:我和太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如果以自己為負責人,設立低資本額投資公司,將名下股票於除權息基準日前透過集中市場賣出,再由投資公司於集中市場買入,這樣股利所得可達到節稅目的嗎?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昭德答:一般國內的投資公司若獲配國內公司所分配股利,並不計入該投資公司課稅所得;其所產生未分配盈餘若不分配給公司股東,該投資公司會於應分配年度之次年度,按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直到該投資公司將盈餘分配至股東時,才會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表面上看來,照此方式,個人若移轉名下股票到投資公司,似可減少個人綜合所得稅或遞延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若藉「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按原納稅義務人實際應分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適用此規定的範圍,包括:個人以某種方式直接或間接移轉、免除、規避、減少或延遲納稅義務,以獲取租稅利益。


一旦稽徵機關發現這類案情,就會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進行下列項目查核:1.股權交易價款收付是否有違反常規,屬虛偽之交易行為。2.相關股權交易是否存在構成適用要件特性。


依田先生情形,被認定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機率非常高,有兩大原因:


1.設立低資本額投資公司,購買股票資金需依賴原納稅人借款(股東往來)支應,違反交易常規,似屬刻意安排之虛偽交易。


2.相關股票交易存在下列構成適用要件特性:(1)負責人或股東為股權交易當事人或當事人之近親者。(2)資本額小,與購入股權成交價額顯不相當者。(3)幾無其他營業活動者。(4)屬於標的股權公司分配盈餘前之交易行為。(5)藉由承買公司負擔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


即使田先生將個人及太太名下股分,移轉到以自己為負責人的低資本額投資公司,並無法藉此減少納稅義務。(吳昭德口述,記者林政忠整理)




全文網址: 生活稅法/個人股票移轉公司 股利無法節稅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705715.shtml#ixzz2LQKqaJvV 
Power By udn.com 

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太電2013年01月營收13.3億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民國102年01月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淨額
本月  1,335,081  1,329,969
去年同期  1,059,308  1,061,986
增減金額  275,773  267,983
增減百分比  26.03  25.23
本年累計  1,335,081  1,329,969
去年累計  1,059,308  1,061,986
增減金額  275,773  267,983
增減百分比  26.03  25.23





未公告合併營業收入(採自願公告制)





1.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2.金控公司長期投資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損失」應分別列於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3.合併營業收入係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重複營收部分消除後所得數字。
4.自民國95年1月起,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淨額係指「淨收益」。
5.自民國100年1月起,保險業之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項下之保險收入係指「淨保險收入」。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新掛牌公司 不得股務自辦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3日電)金管會表示,民國102年1月2日起掛牌的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公司,應該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為加強股務中立,並符合股務作業專業分工的國際潮流,已經核定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相關規範,今年1月2日起掛牌的上市櫃公司及登錄興櫃公司,應該委託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金管會說,依據集保中心修正的規範,102年1月2日之前已上市櫃或登錄興櫃的公司,股務事務如果要由委辦變更為自辦的公司,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在集保公司審查合格6個月後,才可以股務自辦。


 


金管會表示,申請股務自辦公司不得有 3項情形,包含最近3年度經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辦理資訊揭露評鑑,評鑑結果未達A+級。 最近3年內董事長、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違反公司法或證券相關法規,遭到主管機關糾正以上的處分者;違反證交法、公司法、銀行法、金控法、商業會計法等法律,或因犯貪汙、瀆職、詐欺、背信等違反誠信,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者。


 


最近3年證交所、櫃買中心等對其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股票或停止買賣者。1020213


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弘茂科技由虧轉盈

弘茂科技(01010)發出盈喜,預料截至二○一二年的十二個月由虧轉盈,錄得巨額股東應佔綜合溢利,主要是錄得之未變現公平值收益約4,420萬元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