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修公司法-股權爭奪新賽局

[資料來源] 財訊 http://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14685

2018-03-07

作者: 林文義、洪綾襄


今年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權之爭將很不一樣!《公司法》修正已被列為立法院新會期的優先法案,未來無論是市場派或者公司派,都得貨真價實地拿股權比大小,也直接衝擊今年上市櫃公司高達456家的董監改選,尤其是幾家正陷入經營權之爭的公司如大同、泰山等,外界都很好奇,公司經營權是否會因為遊戲規則改變,而有了新的主導者。


台灣上市櫃公司不時爆發經營權爭奪大戰,攻防雙方爛招盡出,為資本市場帶來極惡劣的形象。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強調,過去《公司法》條文被過度擴張解釋、濫用,導致非常多糾紛,而這次修法就是要把規則講清楚。


《公司法》是商業及資本市場運作的根本大法,經歷一年多的醞釀,蔡英文總統邀請民間學者,對修法的方向提出研究建議。《公司法》修法的內容非常多,主要包括增加揭露受益人、強化公司治理,以及讓公司經營權爭奪更合理化等,行政院已將《公司法》修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並已列為優先法案。


過去《公司法》多偏向保護公司現行的經營權,但修正後公司派與市場派攻防武器趨於對等。這些與經營權改選有關的股務規定非常細瑣,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股務的規定雖然細瑣,卻是歷次上市櫃公司股權攻防的勝敗關鍵。而這次《公司法》有關股務有三項重要修改,一旦通過後,今年上市櫃公司的經營權之爭將出現完全不同的樣貌。


變革1
取消董事會資格審查權


第一、董事會不再對董事候選人資格有審查權。《公司法》原規定:「採董事提名制者,股東應提出姓名、學歷、經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且董事會應對被提名人資格予以審查...。」這個條文問題出在「相關證明文件」,以及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審查權,當公司爆發經營權爭奪時,公司派就可以要求市場派提出董事候選人的「相關文件」,並加以審查;最後以文件不符規定的理由,剔除掉市場派董事候選人資格。


2012年中石化改選時,市場派推出前金管會代理主委呂東英為獨董候選人,但中石化董事會以呂東英準備資料不全為由,被剔除候選人資格,當過金管會代主委的呂東英竟然連選獨董的資格都沒有,引起市場關注。去年,大同遭市場派突擊,但大同董事會也以未檢附相關股權證明文件為由,將市場派所提10位董事候選人,全數剔除資格。


李鎂透露,甚至有公司的董事會要求候選人交出幼稚園畢業證書,也有公司要求須拿出小學到博士的學歷證明,候選人光找出這些畢業證明,股東會恐怕都開完了,「從來沒有想過會有人這樣子在用《公司法》。」這次《公司法》修正就把董事會對提名董事資格的審查權刪掉,未來這一招公司派防堵市場派的法寶將失靈。


變革2
股東名冊不再是公司派專利


二、股東名冊市場派也可取得,公司不得拒發。另一個公司派即將喪失的武器是股東名冊的控制權,在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股東名冊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文件,因為市場派如果沒有明確的股東名冊,而把股東會開會通知寄錯了或未寄到,很容易被公司派以股東會開會的程序不合法,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判決股東會無效;而且,如果沒有股東名冊,也無法有效對有實力的大股東徵求委託書。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2006與2009年開發金要吃下金鼎證的經營權之爭。開發金當初原已持有金鼎證48%的股權,但在與金鼎證公司派爭奪經營權時仍然吃了敗仗,未取得股東名冊就是關鍵之一,最後雙方並演變成另一場法律攻防戰,開發金在金鼎證這一役受傷不小。


恆生永續發展顧問公司董事長巫鑫會計師指出,2013年黑松公司監察人開股東會時,黑松公司派以監察人雖依法可查核股東名冊,但並非「可持有或保有」股東個人資料,也是加以阻擋。


不過,2009年炎洲以3%持股的少數持股,要求召開亞化股東會,以及宏易公司監察人要求召開股東會時,負責兩案的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梁懷信便向經濟部申請解釋,後來經濟部發文同意監察人及少數股東,若開股東會時,公司派應提供股東名冊,才順利取得股東名冊。


李鎂表示,儘管過去經濟部已經有解釋,當少數股東或監察人開股東會時,公司派都要給股東名冊,但就是有人不給,這次《公司法》修法就把這項規定,明文定在法律中。政大法律系教授方嘉麟和劉連煜都表示,這項修法是正確的方向。方嘉麟說,股東名冊不應被視為公司派的禁臠;劉連煜也指出,只要有權召開股東會,就要讓人家拿得到股東名冊,否則等於沒有召集權。


實務上,有些公司發生經營權爭奪時,市場派要拿股東名冊,公司派會說名冊放在股務單位(通常為證券商),而證券商又說他們是和公司簽約,沒有經過允許不得將名冊交出來。這次《公司法》修正,就特別加上股務單位若遇有前述狀況時,必須提供名冊,否則公司或證券商將被加處罰款。


三、擁有過半股權的股東,可以直接召開股東會。《公司法》修正最令市場感到害怕的,就是這次新增「擁有過半股權者,可以直接舉行股東會,不必經主管機關核准」。官員及不少學者都持贊成態度,李鎂指出,當有股東持有一家公司過半股權,則對這家公司的業務及經營已有關鍵性影響,法律不宜再限制他們召開股東會。


不過,參與多場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的博鑫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錦旋指出,這項規定一旦實施,預計未來公司開股東會前後,就會有很多法律官司。她認為,這個規定最大的問題是「誰來認定這個(或這群)股東擁有過半股權」。目前各公司召開股東會必須有停止過戶期間,才能認定哪些人的持股是有效的,但若有股東宣稱自己的股權已經過半數,將出現難以認定的問題。


變革3
過半股權可自行召開股東會


部分律師業者也指出,按照實務的經驗,在上市櫃公司中資本額都相當大,很少有單一股東可以持股過半,所以「持股過半的股東」應是一個集合體,就是集合多數人的股東來達到過半的門檻。那假設一家公司有一位股東持股10%,並登報紙邀約其他股東來支援,若這位股東湊齊其他1000個小股東,使合計的股權過半後,再開股東會想把公司目前經營階層換掉,這時公司派就可能向法院提起假處分,要求先確認這1000位股東持有股權的正確性,並要求法院把1000個小股東都傳到法庭作證,那未來法院就熱鬧了。


陳錦旋更提出警告,竹科的高科技公司是台灣產業的主力,但外資持有高科技公司股權過半的情形相當多,未來這些高科技公司的外資若聯合起來,召開股東會要換掉公司經營層或要求多配發股利,恐怕會引起相當多紛爭。


衝擊1
高科技業外資持股過半拉警報


本刊調查發現,台灣上市櫃公司中,董監持股在10%以下,且外資持股超過5成的公司,就有20檔,其中不乏目前國內主要產業主力的公司台積電、聯發科、華碩等重要公司,其中致伸的外資持股更高達8成。


巫鑫指出,目前依規定獨董和監察人都可以單獨召開股東會,但通常外資在本國上市櫃公司即使持股很高,多半只會當董事而不會去當監察人或獨董,因為獨董和監察人有許多申報事項,外資對台灣的法令不熟,不會想去當獨董或監察人。也就是說,以前外資沒有召開股東會的工具,若未來《公司法》通過過半股權的股東可召開股東會,那外資就有單獨開股東會的工具了。


巫鑫強調,這個工具最危險的地方在於,現在各國的保護主義濃厚,尤其是美國不斷加強對外招商的力度,未來若有外資股東舉行股東會,並提案要求竹科的高科技業從台灣下市改到美國上市,那政府要怎麼辦?部分律師業者指出,經濟部開放這條規定,有必要對相關的執行規則做更詳盡的規定,以免未來資本市場產生太大的波動。


衝擊2
「一低一高」公司易成攻擊標的


諷刺的是,當《公司法》修改使公司派與市場派的武器較為對等後,市場上惡意併購的風氣可能會比過去盛行。對此,多位律師及會計師均指出,具有一低(董事持股低)與一高(具有高土地資產及高現金)特色的公司,若再配合低股價,就有可能會被市場派相中,成為被突襲的標的。


本刊以「董事持股在10%左右,帳上有100億元現金」的標準,篩選出7家公司;其中,大同就相當符合這個特性。大同公司帳上的現金有300億元,土地資產有200億元,而董監事持股到去年底只有7.6%,難怪市場派對大同的經營權非常有興趣。專家指出,這類公司對於市場派的攻擊,最要緊的就是增加自己持股的實力,以應付外來的挑戰。


《公司法》另一項對企業經營權有關的修正是,往後過半董事集會即可要求開董事會,以及少數股東提案權公司須列入提案,另增加公司經營彈性,未來公司一年可分配兩次股利。


依目前的規定,只有公司的董事長有權召開董事會,但實務上卻會遇到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的現象,去年台紙公司經營階層彼此產生糾紛,台紙董事長簡鴻文遲遲不開董事會,雙方互相在媒體叫陣的事件就讓大眾印象深刻。這次《公司法》修改就增加了只要過半數董事同意,就可以要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15天內董事長不召開,就可以由過半董事進行召集董事會。


過半董事即可召開董事會
增加彈性 一年可配2次股利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何嘉容會計師指出,依法公司要解任董事長必須採重度決議(即3分之2出席2分之1通過)。據了解,當公司董事長雖未獲多數支持,但只要掌握超過3分之1以上席次,過半數董事即使可以開董事會,但也選不出新的董事長,會讓公司處在僵局。對此,劉連煜指出,公司董事會其實有很多事要做,例如,須承認公司財報,若董事長遲遲不開董事會對公司運作影響非常大,他贊成《公司法》增列這項規定。


此外,為了增加公司的經營彈性,未來公司可以分期中及期末兩次分配股利,屬於期末分配者如為非公發公司須經股東會同意,但期中分派只須董事會同意即可。不過,李鎂表示,公司若是分配股票股利(即採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涉及公司股本變動,只能經過股東會決議。《公司法》這次修法的變化幅度可說是空前的,資本市場的遊戲規則將完全改變,所有企業老闆要捍衛經營權,都須深入了解《公司法》的規定,因為一個新的商業時代已經來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