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掏空太電 孫道存胡洪九判賠140億

蘋果日報 ─ 2012年12月01日


【張欽、陳佩嘉╱台北報導】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200億元掏空案,公司前財務長胡洪九一審被依業務侵占等罪判刑18年、併科罰金10億元,前總經理孫道存偽造文書4年。台北地院昨再判兩人要連帶賠償太電港幣1億8490萬餘元,胡個人賠美金3億271萬元,加計7年利息合計共台幣140億元,創下掏空案賠償金最高紀錄。


胡洪九:很遺憾


太電律師顧立雄說:「太電除台灣部分之外也已追回香港資產,未來會全力追償法院判賠的金額。」胡洪九律師魏仰宏說:「判決僅以刑事判決當證據,但刑案尚未確定,法院沒實質審理就作不利判決,很遺憾。」孫道存昨聯繫不上。 


賠償金史上最高


胡、孫被控自1990年起,隱瞞太電董事會在中國、香港成立太豐行等多家子公司,以持股方式把資金匯到子公司。1995年起胡陸續再以幫子公司作保借錢、假買賣等手法,掏空200億元並侵吞其中100億元,任總經理的孫則任由胡侵吞資產。
胡洪九辯稱,海外公司資產都已移轉給太電,不能重複求償。孫也稱,海外投資都是胡一手掌控,他被架空無從知悉財報。但法官據刑事判決,認定胡、孫聯手掏空太電資產,計算後兩人共要賠太電公司本金加7年利息合計140億元台幣,創下掏空案賠償金最高紀錄。
投保中心處長趙順生說,此案有2萬5千名受害股民求償,金額高達78億元,目前已追到2億元,其餘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2012年12月14日 星期五

太電2012年11月營收11.4億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民國101年11月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淨額
本月  1,065,059  1,139,000
去年同期  1,483,485  1,403,951
增減金額  -418,426  -264,951
增減百分比  -28.21  -18.87
本年累計  15,702,842  15,503,989
去年累計  18,454,544  18,096,330
增減金額  -2,751,702  -2,592,341
增減百分比  -14.91  -14.33





未公告合併營業收入(採自願公告制)





1.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2.金控公司長期投資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損失」應分別列於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3.合併營業收入係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重複營收部分消除後所得數字。
4.自民國95年1月起,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淨額係指「淨收益」。
5.自民國100年1月起,保險業之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項下之保險收入係指「淨保險收入」。

太電2012年10月營收13.8億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民國101年10月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淨額
本月  1,356,596  1,383,793
去年同期  1,677,982  1,662,834
增減金額  -321,386  -279,041
增減百分比  -19.15  -16.78
本年累計  14,637,783  14,364,989
去年累計  16,971,059  16,692,379
增減金額  -2,333,276  -2,327,390
增減百分比  -13.75  -13.94





未公告合併營業收入(採自願公告制)





1.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2.金控公司長期投資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損失」應分別列於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3.合併營業收入係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重複營收部分消除後所得數字。
4.自民國95年1月起,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淨額係指「淨收益」。
5.自民國100年1月起,保險業之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項下之保險收入係指「淨保險收入」。

2012年12月6日 星期四

胡洪九、孫道存 判賠太電140億



  • 2012-12-01 01:18
  •  
  • 工商時報
  •  
  •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前董事長孫道存與前財務長胡洪九涉及掏空太電的民事賠償官司,台北地方法院昨(30)日判決,胡洪九及孫道存共要賠償太電至少新台幣140億元的本息,創下司法史上民事求償官司最高金額。


 太電掏空案刑事部分仍在高等法院審理。


 太電公司對胡洪九、孫道存、仝清筠及其秘書黃靜琳4人,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3億271萬美元及港幣1億8,490萬元,折算共約新台幣近100億元。


 承審法官姜悌文在判決書指出,這件賠償官司應由犯案的主犯胡洪九及孫道存負責,因此判胡孫倆人應連帶賠給太電港幣1億8,490萬元部分,至於3億271萬美元部分要由胡洪九一人負擔賠償責任;其他被告免責。


 判決同時指出,這兩筆賠付金額都要從民國94年4月29日起以年息5%加計利息到清償日止。本件仍可上訴,但若計算到昨天判決為止,本金滾利息已近140億元。法院也指出,被告若要提起上訴,須先繳清上訴裁判費用1億7千萬元。


 胡洪九等經檢方起訴,從82年起,陸續將太電超過200億元資金移轉到海外他所屬公司侵為已有,太電損失慘重,股票因而下市。但檢方偵辦時,並未查扣被告的犯罪所得。


 太電約有2萬5千名股東,已向投保中心登記求償78億元。投保中心法務處長趙順生表示,已為投資人提起集團訴訟,但目前投保中心查扣被告的財產僅2億元



掏空太電 胡洪九孫道存判賠140億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財務長胡洪九與董事長孫道存被控掏空自家公司,一審分別被判十八年、四年,太電公司向兩人求償損失,台北地院昨天宣判,胡洪九須賠償三億○二七一萬美元(約新台幣九十一億元),胡洪九與孫道存另應連帶賠償一億八四九○萬港幣(約新台幣七億元);若加計訴訟七年來的利息,本金及利息至少達一四○億元,全案仍可上訴。


史上最高金額 仍可上訴


由於太電公司屬於法人,當法人為被害人時,可由其代表人提出告訴,也因此,此案是由太電公司董事長苑竣唐以太電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民事求償告訴。


此案是國內司法史上判賠金額最高的判決,被害的投資人高達兩萬五千人,太電也因此案而宣告下市。


北院判決指出,胡洪九於民國八十二至八十八年,以美化的財報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在香港成立子公司,違法在海外投資中國;太電指控,胡洪九將太電資金一億八千多萬港幣匯給香港子公司BLINCO,再以暫借款名義轉匯英屬維京群島子公司,使香港子公司收不回這筆應收帳款,成為呆帳。


胡又挪用清算另一家子公司「中俊」後的資金兩億四千一百多萬美元,並購買香港「港麗酒店」,再將酒店賣掉,得款六一五○萬美元則匯到自己成立的紙上銀行,造成太電資產損失,孫道存則是放任胡洪九惡搞。太電提告追回三筆原應屬太電的錢。


胡洪九答辯,海外分公司股份都已移轉太電名下,認為太電已獲得實質補償,沒有損失;孫道存則答辯,當年法令並未規定上市公司對於海外轉投資公司須一律揭露於財報,且自己未參與、也不負責海外投資,全由胡洪九一人掌控,他全然不知情,也無從得知財報有假。


法官認為,胡洪九、孫道存每年領取香港分公司兩百萬港幣年薪,孫道存還出席子公司向海外銀行貸款簽約的儀式,不可能不知道太電的海外投資狀況,不採信兩人辯詞,判決兩人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