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 星期五

遭胡洪九控偽證 台北地院今判孫道存無罪

TVBS新聞


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以下簡稱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遭控利用海外子公司交易獲利,帳目流入私人戶頭,與財務長胡洪九掏空公司200億元,兩人分別被判3年及14年。不過,2005年台北地院開庭審理,孫道存以證人身分出庭時涉作偽證,遭依《偽證罪》起訴,台北地院歷經2年審理,26日判孫道存無罪。

2005年台北地院開庭審理時,胡洪九向法院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孫道存出庭作證,要證明孫道存知悉香港子公司太豐行的營運模式。孫道存卻稱完全不清楚這家公司,也沒去過太豐行開會。

胡洪九的律師於是拿出孫道存與太豐行股東合照及簽名會議紀錄,事後胡洪九告發孫道存偽證。檢方則在2016年2月依《偽證罪》起訴孫道存。

孫道存就偽證案兩度出庭均拒認罪,指當天是憑記憶和第一時間回答,沒有故意虛構事實和做偽證,孫道存的律師也說孫做證是2005年的事,檢方卻到2016年才起訴,已逾舊刑法規定10年追訴時效,加上該案法官未告知孫道存可以拒絕證言,程序有瑕疵,因此孫道存當天證詞應不生效力。

但台北地院26日反駁,指當時審判長有依法告知孫道存有拒絕證言權,但孫道存仍表示願意作證。

不過,台北地院指出,孫道存之證言僅屬太豐行是否為太電所投資設立公司間接事實,其證言也僅關係其與太豐行間關係為何,與「太電有無在香港投資設立太豐行,並在相關表冊、財報揭露」等無直接事實關係。

台北地院表示,合議庭認為孫道存的證詞與刑法偽證罪「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構成要件不符,無法達偽證罪之程度,因此判孫道存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