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保障投資人/投保將擁股東訴訟權





 

保護證券市場投資人的新機制8月1日上路,投資人保護中心如發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的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得訴請法院裁判,解除董監事職務。


換句話說,投保中心未來將有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以加強公司治理機制,避免公司經營階層背信掏空或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進而保障股東權益。


行政院長劉兆玄已核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自8月1日起施行。金管會昨天也發布「投資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投資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和「投資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等配套措施,一併於8月1日起實施。


這次修正的重點,除了投保中心可以有股東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也新增小額爭議事件強制調處機制,及調降投保中心訴訟相關費用。


所謂小額爭議指100萬元以下的爭議案件,金管會指出,未來小額爭議將強制調處,雙方當事人應於調處日到場協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調處委員可以提出解決方案;當事人若未提出不同意或另定調處日期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將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減輕保護機構的團體訴訟費用負擔的方面,目前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台幣1億元部分可免繳裁判費,未來投保訴訟標的金額超過3,000萬元者,便可免繳裁判費;相關執行程序所需費用也可適用暫免繳規定,以減輕保護機構的負擔。



【2009/07/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