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小股東 可申請權益檢查





 

行政院昨(24)日審查完成證交法修正案,未來持股3%以上小股東如認為有損股東權益,可以檢附事證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檢查,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至於原本要在證交法增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等行為使公司蒙受不利,或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小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交易行為,因對市場交易影響太大,昨天各部會意見紛歧,最後決定維持現行條文,暫不修正。



【2010/03/25 經濟日報】


 







 

行政院昨(24)日審查完成「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未來持股3%以上股東如認有損股東權益,可檢附理由、事證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特定事項、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以保障股東權益。


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中,常與「商業會計法」有所扞格,為便利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排除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規定。


行政院官員表示,未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商會法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入帳基礎、損益計算規定限制。


為和國際接軌,修正草案也調整期中財務報表的會計師簽證意見及申報期限,期中合併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出具核閱意見,且季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的申報期限,均以45天為主。修正草案明訂,每會計年度第一季至第三季終了45天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董事會通過的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