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9日 星期二

公司法擬翻修 符條件上市櫃須電子投票







 

未來小股東在「超級股東會日」趕場的畫面將成絕響,經濟部近期將翻修公司法七條條文,其中一條是「符合一定規模的上市櫃公司應採用電子投票」,未來如修法通過,有助維護股東權益,讓小股東不會因趕場而漏失權益。



經濟部本次修正公司法七項條文,重頭戲是修訂公司法第177條之1,即授權金管會可以制訂辦法,要求一定規模、股東人數與公司結構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接受電子表決,方便小股東跑場的同時,可透過網路表達權益。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目前公司法准許企業可以自行決定,股東在股東會表達權益的方式,包括親自出席、書面或是以電子方式,但在實務上,不少公司會要求股東要親自到場,使得不少小股東每到股東會旺季,就得到處趕場。


經濟部修正的公司法報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金管會將取得法源,能接續制訂辦法,強制一定規模、股東人數與公司結構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接受電子表決,以落實公司治理,確保小股東權益。


此外,公司法第198條也將修正,要求董監事選舉一律採累積投票制,以利小股東能糾集眾人力量,合力推選出屬意的董監事。


據了解,目前有不少公司是採「金額連記法」選舉董監事,在這種辦法下,公司派的董監事較容易出線。


公司法本次修正內容,還包括超過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的公司名稱將開放使用,及放寬公司發行無擔保公司債條件。


官員說,以往公司法要求,公司如果曾經發生過延遲繳交利息的情況,就不能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但是這項規定過於嚴苛,讓不少公司即便目前營運健全,仍因留有紀錄而無法發債。


新規定則授權金管會審核,只要在三年間還清且無違約紀錄的企業,便有機會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2010/03/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