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宝胜股份总裁和太电股份董事长会谈加强合作

北极星电线电缆网讯:日前,江苏省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唐崇健前往新加坡,出席出口新加坡电信3700公里尼龙护套线跳线项目签约仪式,期间与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苑竣唐董事长就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进行了深入交谈




宝胜股份公司是国内销售过百亿的特大型国有电缆企业,太平洋电线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最大的电线电缆制造企业。业内人士认为,这两个大型电缆公司密切合作,将对两岸电线电缆行业的技术与商务交流产生一定影响。


關係人都笑嘻嘻!高鐵其實是會賺錢的金雞母


記者黃俊欽/調查採訪

臺灣高鐵公司因為鉅額舉債,沉重的利息負擔,各方皆不看好高鐵的未來,但高鐵屬於BOT(興建─營運─移轉)的特性,不能單就一般企業的角度看高鐵公司的財務,若從BOT角度審視高鐵公司的財報,臺灣高鐵確是一隻超級金雞母。

政府陷入駱駝理論,被迫出手搭救,BOT實質還在,精神已不存

BOT的精神原本是政府零出資、零投入,以民間力量承擔政府財政壓力,並達到公共建設的目的。但高鐵建設案一開始因為用地取得問題遭遇到地方人士抗爭,於是公權力介入;後又因為民間企業的資金募集不順,資金未到位,政府再度被迫出面協調融資條件,甚至官方出手搶救資金危機,加上其間因政策因素、變更系統,賠償歐鐵公司等等原因,使高鐵的BOT本質變調。因此,目前高鐵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能以單純的民間企業角色審視,須將其「公共建設」的性質拉進來看。

高鐵三大隱憂:運量不足、利息負擔重、高折舊?

高鐵公司派從土建至營運期不時釋出利空消息,指稱高鐵面臨運量不足、利息負擔重、高折舊等不利因素,試圖讓各界「知道其苦哈哈」的窘境,但事實並非全如原始股東所言的如此不堪。

依據高鐵公司最新公佈的財報顯示,99年上半年透過台銀等八家銀行的聯合授信,償還興建期融資的債務後,目前借款金額合計有3,555億餘元,數字看似挺嚇人。

但仔細分析借款成分,此次聯貸案的利率遠較還款前的利率為低,幅度從1.7875%~4.890%,且總借款數少了200多億元。透過以債還債的方式,高鐵公司從中減少的利息支出,就超過200億元以上。

運量方面,2008年旅運總數突破3,000萬人次,2009年達到3,234萬人次,而今年更估算可達3,500萬人次,平均每日旅運人次近10萬。雖然與設計初期估計的每日旅運量差距近15萬人次。但估計僅是估計、是虛設的值,重點是,估算的數據並不減損實際的收益。

在營業支出上,該公司於98年降低發車數量,有效減少分母,成本大幅減少100多億元,使得98年營業毛利與營業淨利均出現正數字,分別為新台幣65億及55億餘元;99年度預估,可見到90億及80億餘元的利益。

折舊攤提是另一項財務「負擔」?依據高鐵公司與交通部簽訂的合約,攤提年限以特許期限為分母,從正式營運開始,目前依26.5年為設備折舊年限計算,每年約4億元的折舊減損金額;但BOT案的特色是特許期到期後,必須「無償移轉」,類似期貨交易的到期日,其價差會逐漸接近現貨,直到交割日時,期貨價格應與實貨等值的原理,所以到「無償移轉」日,即使資產價值等於零,那又如何?絲毫不會稀釋高鐵公司的利益。折舊科目向為一般企業做為財產損益的操作項目,其真實意義不大。


↑高鐵其實是會下蛋的金雞母。圖為高鐵嘉義車站。(圖:記者黃俊欽/攝)

縱使臺灣高鐵原始股東從籌備期到正式營運後仍然天天喊窮,但以BOT的角度看,高鐡喊窮的項目未來是要「無償移轉」給政府的資產,對高鐵股東本身並沒有實際減損其資金部位,且與高鐵沾上邊的都賺到了錢,不應以一個未來設定的會計科目全盤否定股東的實際收益。

與臺灣高鐵沾上邊的 都賺到了錢!

因為高鐵建設而實際賺錢的「關係人」,則可分為以下五大類:

1. 原始股東:高鐵公司目前有650億元普通股、402億元的特別股,實收資本額1,053億餘元。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高鐵五大原始股東大陸工程、東元電機、太電集團、長榮集團、富邦集團總共出資300億元,承包高鐵833億元工程,監委李復甸估計五大原始股東至少淨賺300億元;而立委羅淑蕾則估算五大股東承攬高鐵工程1,346億元,獲利466億元。

2. 銀行團:除了掀起金融海嘯的雷曼公司外,承做高鐵公司授信案的金融機構皆因聯貸案獲得利息收益,初期的利息從4%~8%不等。而今年新簽訂的3,820億元聯貸案的八家金融機構,預期也有平均2%的年利率收益。

3. 特別股持有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36號公報,屬於舉債性質的特別股應列為負債。高鐵公司99年上半年財報編列「累計未發放特別股股息」102億元,以高鐵公司目前發行402億元的特別股估算,特別股持有人可分得約25%的股息。

4. 車站特定區週邊土地開發:目前高鐵除台北站、板橋站及施工中的南港站為三鐵共構車站外,包括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及高雄等站皆屬於新開發區域,車站特定區及週邊土地價格從取得初期至兩年前的實際成交價漲價幅度超過10倍以上。


↑不耐久候,高鐵烏日站週邊土地已有地主求售。(圖:記者黃俊欽/攝)

雖然目前各高鐵車站週邊市況慘澹,但依據日本新幹線發展的模式推估,車站正式營運20~25年後,車站特定區會因週邊路網的建構完成及車輛的湧入而形成群聚效應,新市鎮才得以成形,土地開發效益也會顯著醱酵。

況且,高鐵在各方壓力下,未來將新增苗栗、彰化及雲林等站,暫且不提運量,光是土地開發即是非常可觀的邊際效益。

5. 員工:不論高鐵公司的財報如何,員工的所得並未受到影響。除之前被詬病的高階主管因為凍結薪給外,一般員工沒有損失。

原文網址: 新聞追追追/關係人都笑嘻嘻!高鐵其實是會賺錢的金雞母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7/91-2674177.htm#ixzz18fZN1RIo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太電2010年11月營收15.4.億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民國99年11月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開立發票總金額營業收入淨額
本月  1,552,712  1,544,453
去年同期  1,521,630  1,488,639
增減金額  31,082  55,814
增減百分比  2.04  3.75
本年累計  16,649,161  16,473,422
去年累計  13,086,112  12,838,813
增減金額  3,563,049  3,634,609
增減百分比  27.23  28.31





未公告合併營業收入(採自願公告制)





1.各項增減百分比資訊,如數值逾越999999.99或分母為零(無法計算),則以999999.99表示
2.金控公司長期投資按權益法認列之「投資利益」或「投資損失」應分別列於損益表之「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項下。
3.合併營業收入係將母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重複營收部分消除後所得數字。
4.自民國95年1月起,金融業之各項營業收入係以淨額申報,其營業收入淨額係指「淨收益」。

代子公司Bleau Investment (pte) Ltd.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太電
資金貸與公告
(法源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申報日期:99/12/01














公司代號1602
公告序號4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Bleau Investment (pte)  Ltd.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事實發生日民國99年11月30日






















1.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第一筆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Blinco Enterprises Limite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係 Bleau Investments(Pte) Ltd. 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註一)127,27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二)127,27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資金需求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21,597,425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註三)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73.11
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5.其他應敘明事項
係辦理到期展延資貸金額並無增加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

註二: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應輸入公司資金貸與該公司之餘額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額度。


註三:此資金貸與餘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貸與他人資金餘額之合計數。



代子公司Pacific Global Finance Ltd. 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太電
資金貸與公告
(法源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申報日期:99/12/01














公司代號1602
公告序號3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Pacific Global Finance Ltd. 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事實發生日民國99年11月30日






















1.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第一筆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Blinco Enterprises 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係 Pacific Global Finan Ltd.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註一)4,836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二)4,836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21,597,425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註三)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73.11
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5.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

註二: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應輸入公司資金貸與該公司之餘額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額度。


註三:此資金貸與餘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貸與他人資金餘額之合計數。



代子公司Laidlaw Pacific Financial Services (Holdings) Ltd. 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太電
資金貸與公告
(法源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申報日期:99/12/01














公司代號 1602
公告序號 2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Laidlaw Pacific Financial Services (Holdings) 
Ltd. 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事實發生日 民國99年11月30日






















1.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第一筆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 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係 LaidLaw Pacific Financial Services (Holdings) Ltd. 之最終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註一) 4,620
(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二) 4,620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代PEWC墊付律師費予W.K.To & Co.)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21,597,425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註三)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7,773.11
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5.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

註二: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應輸入公司資金貸與該公司之餘額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額度。


註三:此資金貸與餘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貸與他人資金餘額之合計數。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代子公司PEWC Asset Holdings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代PEWC墊付律師費予北京鼎石律師事務所



申報日期:99/12/01













公司代號 1602
公告序號 1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PEWC Asset Holdings Ltd. 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事實發生日 民國99年11月30日
 

















1.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第一筆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係 PEWC Asset Holdings Ltd.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102,883(4)迄事實發生日為
止資金貸與餘額
(仟元)(註二)
40,765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代PEWC墊付律師費予北京鼎石律師事務所)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21,597,425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註三)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773.11
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5.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

註二: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應輸入公司資金貸與該公司之餘額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額度。


註三:此資金貸與餘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貸與他人資金餘額之合計數。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Pacific-Thai 併入 Siam Pacific




申報日期:99/12/01


















































公司代號1602
申報序號1
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事實發生日 民國100年1月5日
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
的公司之名稱)
存續公司:Siam 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消滅公司:Pacific-Thai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
對象)

Pacific-Thai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
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
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
影響股東權益

Pacific-Thai 為本公司 100% 持股之子公司,為節省營運成本,將其廠房、設備、人
員及業務全數轉移併入 Siam Pacific。此合併案對本公司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併購目的
為精簡公司營運成本及減稅考量,故擬進行合併
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基於未來發展,達成整合資源及降低營業成本的目標
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無重大影響
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預定完成日程
暫定合併基準日為100年元月五日,惟得視此案進行狀況,授權董事會變更合併基準日。
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合併基準日後,消滅公司之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
義務,概由存續公司依法承受。
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1).參與合併公司名稱:Siam 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2).參與合併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漆包線、通信電纜等之生產銷售
(3).交易相對人:Pacific-Thai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4).交易相對人之主要營業項目:漆包線生產外銷 (BOI)
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
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其他重要約定事
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
其他敘明事項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
   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