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代子公司PEWC Asset Holdings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代PEWC墊付律師費予北京鼎石律師事務所



申報日期:99/12/01













公司代號 1602
公告序號 1
公告主旨
代子公司PEWC Asset Holdings Ltd. 公告其資金貸與金額
事實發生日 民國99年11月30日
 

















1.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第一筆
(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Co., Ltd.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係 PEWC Asset Holdings Ltd.之母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
(仟元)(註一)
102,883(4)迄事實發生日為
止資金貸與餘額
(仟元)(註二)
40,765
(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
營運資金需求(代PEWC墊付律師費予北京鼎石律師事務所)
 












2.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註三) 21,597,425
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註三)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7,773.11
4.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子公司本身 ○金融機構 ○母公司
○其他企業  ○個人   ○其他
5.其他應敘明事項


註一:資金貸與之限額應輸公司依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定對個別對象資金貸與之限額。

註二: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應輸入公司資金貸與該公司之餘額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額度。


註三:此資金貸與餘額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貸與他人資金餘額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