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股東提臨時動議 持股須逾1%






 

行政院會昨(17)日通過「公司法」修正草案,避免股東會有人刻意鬧場,不斷提出臨時動議,延宕會議進行,修正草案限制持股1%以上的股東才可以在股東會提出臨時動議,且提案以一項為限。


提出二項以上議案者,所提全部議案都不列入議案。股東提出的臨時動議,內容也以股東會得決議者為限。


經濟部官員表示,「公司法」修正主要是放寬現行對企業的限制,及引進限制型股票,以符合國際潮流。和全國所有公司、企業的運作和股東權益息息相關。


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為激勵員工,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排除有關員工承購權規定限制,以便企業有更大彈性空間獎勵員工。至於公司發行新股的發行數量、價格、條件,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便於企業留住員工,引進美國等先進國家「員工限制股」制度,草案增訂公司收買自己股份( 庫藏股)轉讓員工時,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一定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現行公司收回發行的特別股,只能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但此種限制,對企業的財務運用欠缺彈性,草案刪除此一限制,以利企業彈性運用財務。


草案增訂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


考量股東出資已不以現金為限,公司減資退還股款,無須再以現金為限,增訂公司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讓企業有更大彈性處理退還股款;不過,因涉及股東權益甚鉅,明定退還的財產及抵充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現金以外財產股東同意。


同時,財產的價值及抵充數額,董事會應在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以維股東權益。












【2011/03/1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