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4日 星期一

股東投票方式 兩天前知會公司






 

公司法最新修正11項條文已自7月1日起實施。與小股東權益關係最深條文,莫過於經濟部力推的電子投票,新法規定,即日起凡股東以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必須在股東會開會前兩日通知或送達。


不過,經濟部盼能一併修正的公司法第177條之一,即強制一定規模上市櫃公司須採電子投票,原本在1月3日獲立院經濟委員會一讀通過,但卻因同一修法版本中的第198條修正案遭擋駕,因而無法通過三讀,目前仍盼下一會期能黨團協商。


通過三讀並自7月起實施條文包括,公司法第177條與第177條之二,股東如將親自出席或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應在股東會開會兩日前通知撤銷委託;以書面或電子行使表決權,也應於股東會開會兩日前送達公司。


至於未能闖關成功的公司法第177條之一,即授權金管會可制訂辦法,要求一定規模、股東人數與公司結構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接受電子表決。遭擋駕的198條修正內容則是指,董監事選舉限用「累積投票制」,該條文同樣有助保障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權益,可惜在經濟委員會一讀時,遭到民進黨立委擋駕,5月9日進行黨團協商,仍未達成共識。



【2011/07/0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