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股東會 將開放電子表決






 

保障小股東權益,立法院昨(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177條之1,證券主管機關將可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等,要求上市櫃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股東會旺季,小股東不再因趕場而喪失權益。


過去公司法准許企業可自行決定,股東在股東會表達權益的方式,包括親自出席、書面或以電子方式。但實務上,不少公司會要求股東要親自到場,且經常出現多家公司同一天召開股東會,令小股東疲於奔命。電子投票為國際趨勢,立法院也對此案完成修法。


修正後的公司法第177條之1,授權金管會可訂辦法,要求一定規模、股東人數與公司結構的上市櫃公司,必須接受電子方式表決,保障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第241條也三讀通過,對於無虧損公司,得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得以現金發放給股東。


經濟部表示,由於部分公司已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能發用現金發放,不僅更具彈性,也可防止股本不斷膨脹,稀釋股東權益,也有利公司維持穩定股利發放政策,吸引投資。不過,依據公司法第232條三讀通過條文,強制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原本規定是公司無盈餘時,原則上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有例外,即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50%,得以其超過部分分派股息及紅利。


這次修法,取消「例外」,主因公司沒有盈餘,就不該分配股息及紅利。公司法第249條修正案也通過,修法放寬,違約或延遲支付本息之事實了結日起,三年內不得發無擔保公司債,換言之,三年後即可發無擔保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