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1日 星期四

避免股務自辦引爭議 金管會修法嚴控 明年7/1起實施

避免股務自辦引爭議 金管會修法嚴控 明年7/1起實施
2013/04/11 20:46 鉅亨網 記者陳慧琳 台北 






為避免上市櫃公司因爭奪經營權或其它因素,而出現股務自辦爭議,金管會今(11)日修正相關辦法表示,若公司股務要收回自辦,必須股東會決議且向金管會指定機構申請核准;此外,持有股份3%以上股東,可以基於股務自辦有損及股東權益之虞,向金管會申請改由指定機構代辦。

過去曾發生上市櫃公司因經營權爭奪戰,公司派透過股務收回自辦,來掌握股票流向與委託書統計等資料數據,使得股務自辦被質疑不具中立性而引發爭議。


為加強上市櫃、興櫃公司股務作業的管理,以保障股東權益,金管會已著手完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修正,希望透過從嚴辦理、拉高門檻的方式,減少股務收回自辦的問題。

金管會新修正規範,主要內容有3大項:首先,增訂公司股務事務收回自辦,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向金管會指定機構申請核准。其次,公司如果要更換代辦股務機構,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金管會指定機構申報備查。第三,為落實股務自辦之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的原則。


證期局主秘吳桂茂表示,在新規定當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且1年以上股東或是投保中心,如果其認為公司辦理股東會事務,有損害股東權益之虞時,這個時候,就可以向金管會申請改為代辦。

此外,金管會也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委託書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之前,經過統計驗證,不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為限,但 考量法規適用之公平性及實務執行作業之充分完備,金管會給予緩衝期,自明年7月1日起才開始施行。


2013年4月10日 星期三

公告本公司101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http://mops.twse.com.tw/nas/cont06/c1602101011020409.pdf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一、開會時間:民國102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9時整。
二、開會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一四五號空軍官兵活動中心。
三、依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民國102年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四、本公司將於民國102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02年4月19日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下午5時前送達(如為郵寄者其郵件送達日須在民國102年4月19日受理提案截止日前。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受理提案處所: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5號25樓,電話:02-6636-6100)。
五、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符合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書。
六、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七、特此公告。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2年股東常會公告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太電 公司提供


















公告序號:1
主旨: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2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102/06/14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04/16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06/14
公告內容:
主 旨: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02年股東常會公告
依 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壹、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上午八時三十分前開始受理股東辦理報到)
貳、開會地點:台北市仁愛路三段一四五號空軍官兵活動中心。
參、議事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
    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
    三、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報告。
    四、其他報告事項。
  (二)承認及討論事項:
    一、一○一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
    二、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三、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案。
  (三)臨時動議。
肆、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之規定,自民國102年4月16日起至102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日止,停止股票之轉讓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務請於民國102年4月15日(星期一)下午五時前駕臨本公司股務部(股務部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0之11號1樓,電話:02-6635-6526),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102年4月1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部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伍、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委託書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故不另行寄發開會通知書。議事錄之寄發依公司法第一八三條、第二三0條規定以公告方式為之。(公告網址: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
陸、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委任臺灣總合股務資料處理(股)公司(簡稱:台總)為本次股東會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台總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159號8樓,台總電話:02-2765-1118)
柒、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八日前(即民國102年5月6日前),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股務部(股務部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0之11號1樓,電話:02-6635-6526),並副知證基會,以便彙總公告。
捌、本次股東常會,如有股東徵求委託書,請 貴股東於民國102年5月14日起至證基會免費網址:http://free.sfib.org.tw點選『查詢委託書公告開會資料由此進入』即可查詢。
玖、本次股東會委託書統計驗證機構:本公司股務部。(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五段609巷10之11號1樓,電話:02-6635-6526)
拾、依公司法第一七二之一條相關規定,本公司(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電話:02-6636-6100)受理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提案,受理提案期間為民國102年4月10日至民國102年4月19日止,如為郵寄者其郵件送達日必須在受理提案截止日當日前。
拾壹、特此公告。

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太電地價稅爭訟敗訴定讞,須補稅4134萬元

《稅收》太電地價稅爭訟敗訴定讞,須補稅4134萬元
2013/04/05 14:34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太電在新北市20筆停車場用地的地價稅爭訟,法院認定,太電及其信託的銀行自己遲誤申請延用地價稅特別稅率,稅官以一般稅率課稅,並無違法;這兩項稅率的差異,讓太電必須多繳4千多萬的稅款。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在新北市的20筆停車場用地,民國96年8月至100年4月信託給兆豐銀行及台新銀行;這20筆土地,新北市稅捐處原核准太電,自94年起按特別稅率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



不過承辦的稅官清查時發現,這20筆用地,在97年1月1日至97年5月18日間不適用特別稅率,於是依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以兆豐及台新銀行為納稅義務人,分別開單補徵4,046萬及68萬,合計4,134萬元地價稅款。


太電主張,土地稅法規定,先前已核定用特別稅率課徵者,其用途如果沒有變更,以後免再申請,仍然適用千分之10的特別稅率,而不適用地價稅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


太電在向財政部訴願失敗後,與新北市稅捐處打起行政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太電及其信託的銀行讓自己權利睡著,遲誤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遭稅官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只能怪自己,稅官沒錯。


法官指出,土地稅法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開徵40日前不是單純的程序規定,而是權利行使的限制,而不依限申請時,就會發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太電原優惠的期限到96年12月31日為止,而太電到97年4月30日才申請變更,主管機關迄97年5月19日,才核發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的新停車場用地證明。因此,97年1月1日至97年5月18日間自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太電自己遲誤也是其所信託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兆豐銀疏忽,自然不能主張「用途如沒變更,以後免再申請」。


太電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判決合法,太電提上訴不合條件,裁定上訴駁回;太電敗訴定讞。(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