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9日 星期二

太電地價稅爭訟敗訴定讞,須補稅4134萬元

《稅收》太電地價稅爭訟敗訴定讞,須補稅4134萬元
2013/04/05 14:34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太電在新北市20筆停車場用地的地價稅爭訟,法院認定,太電及其信託的銀行自己遲誤申請延用地價稅特別稅率,稅官以一般稅率課稅,並無違法;這兩項稅率的差異,讓太電必須多繳4千多萬的稅款。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在新北市的20筆停車場用地,民國96年8月至100年4月信託給兆豐銀行及台新銀行;這20筆土地,新北市稅捐處原核准太電,自94年起按特別稅率千分之10計徵地價稅。



不過承辦的稅官清查時發現,這20筆用地,在97年1月1日至97年5月18日間不適用特別稅率,於是依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以兆豐及台新銀行為納稅義務人,分別開單補徵4,046萬及68萬,合計4,134萬元地價稅款。


太電主張,土地稅法規定,先前已核定用特別稅率課徵者,其用途如果沒有變更,以後免再申請,仍然適用千分之10的特別稅率,而不適用地價稅一般用地的累進稅率。


太電在向財政部訴願失敗後,與新北市稅捐處打起行政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太電及其信託的銀行讓自己權利睡著,遲誤提出申請適用特別稅率,遭稅官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只能怪自己,稅官沒錯。


法官指出,土地稅法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的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所以開徵40日前不是單純的程序規定,而是權利行使的限制,而不依限申請時,就會發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太電原優惠的期限到96年12月31日為止,而太電到97年4月30日才申請變更,主管機關迄97年5月19日,才核發期限至104年12月31日的新停車場用地證明。因此,97年1月1日至97年5月18日間自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太電自己遲誤也是其所信託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兆豐銀疏忽,自然不能主張「用途如沒變更,以後免再申請」。


太電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判決合法,太電提上訴不合條件,裁定上訴駁回;太電敗訴定讞。(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