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 星期三

金管會: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股東會應注意事項

2014/05/07 08:28 嘉實資訊 
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今年股東會應注意事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持續強化公司治理之內部監督機制,並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前已分階段發布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最近一次係於102年12月31日發布命令規定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
該次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包括下列公司:
一、獨立董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00億元以下)。
二、審計委員會:金融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非屬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未滿新臺幣500億元)。
前開首次須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但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如係於今(103)年屆滿,得自今年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當年始適用。
金管會表示,前揭須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如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明(104)年屆滿時,若章程中尚未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則應於今(103)年股東常會或104年前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增加設置獨立董事之規定。

另審計委員會依規定須由3名以上獨立董事所組成,因此明(104)年董事、監察任期屆滿而應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若章程中規定設置之獨立董事未達3名以上者,則應於今(103)年股東常會或104年前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將獨立董事之名額增加為3名以上,並宜配合修正章程明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及刪除監察人之實施日期。(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