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 星期三

積欠公設使用費 家樂福判付1184萬

 
 
在新北市三重區湯城園區經營家樂福大賣場近15年的家福公司,2008年轉戰對面獨棟賣場,卻因拒付搬離湯城園區前約2年的公共設施使用費,遭湯城園區B1、B2管委會提告求償,士林地院日前判決家福應付1184萬7022元。

湯城管委會指控,家福公司自1991年向湯臣、太電公司承租湯城園區地下1、2樓共約5000坪及746個車位,作為家樂福大賣場營利使用,當時雙方協議以每坪105元計算警衛、機電、空調及公設維修支出,家福每月應繳納53萬8501元公設費,但2008年1月家樂福因場地使用及營業項目爭議而停業後,家福直到2009年7月才返還承租地,卻且拒絕支付2007年9月到2009年6月的公設費共1184萬7022元。

家福公司辯稱,公設費依租約應由出租人(即太電、湯臣公司)負責,與承租的家福無關;營業之初開始繳納公設費,是迫於屢遭管委會以未支付管理費為由阻擾營業,才不得不支付,主觀上是代出租人繳交,不代表家福有繳納義務。

但法官認定,依雙方簽訂租約,公設費應由出租人協助家福與管委會協商合理費用分擔方法,顯示家福有負擔大樓公設費的義務,況且家福身為國內量販業龍頭,公司規模龐大,應知公設費需另負擔,否則豈會按月繳納10餘年,金額高達8777多萬。

另依家福歷來記載公設費支出,會計科目雖不同,但均列為公司營業成本一環,而非代墊款,法官因此不採信家福公司辯詞,判家福應給付公設費1184萬多元;全案仍可上訴。(胡守得/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