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年報提前一個月 股東會禁止延期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楊毅/台北報導】

2010.05.05 09:26 am


立法院昨(4)日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年度財報的公告時間提前一個月,以縮短財務資訊的空窗期,也可避免股東會過度集中召開現象;另並明訂股東會不得延期,以免成為經營權爭奪的工具。


這兩項新措施,將給上市櫃公司緩衝期,從101年1月起適用,也就是,上市櫃公司100年的財報,必須在101年3月底前公告。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證券週邊單位四合一案的條文並未通過,現階段不會再推四合一案,至於四家機構間的資訊整合則不受影響,資訊整合有助降低成本,回饋投資人。


根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除明確規範內線交易定義外,也縮短年度財報公告期限,以提升資訊公開時效。


新規定將年度財報公告及申報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縮短為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吳當傑表示,年報公告期限縮短後,除了縮短財報資訊揭露的空窗期外,也可有效減少股東會集中召開情形,有助保障股東權益。


修正案並增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得以其他理由主張延期召開。未依規定召開者,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增加罰鍰至辦理為止。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規定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監事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