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弘茂科技(1) 董事辭任及(2) 行政總裁變更及(3) 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變更

董事辭任
董事會宣布以下變動即時生效:
(1) 陳澤元先生已辭任執行董事之職務;
(2) 葉稚雄先生已辭任執行董事之職務;
(3) 鄭鶴鳴先生已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薪酬委員會主席、審核委員會成員及提名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及
(4) 馬桂園博士已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主席、審核委員會成員及薪酬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行政總裁變更
董事會宣布以下變動即時生效:
(1) 陳澤元先生已辭任本公司行政總裁之職務;及
(2) 李超群先生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行政總裁。
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變更
董事會宣布以下變動即時生效:
(1) 劉麗儀女士已辭任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之職務;及
(2) 王施慧妍女士已獲委任為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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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辭任
弘茂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宣布,(1) 陳澤元先生(「陳先生」)已因其他工作承擔及私人理由而辭任執行董事之職務,即時生效;(2) 葉稚雄先生(「葉先生」)已因其他工作承擔及私人理由而辭任執行董事之職務,即時生效;(3) 鄭鶴鳴先生(「鄭先生」)已因其他工作承擔及私人理由而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本公司薪酬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主席、本公司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成員及本公司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即時生效;及(4) 馬桂園博士(「馬博士」)已因其他工作承擔及私人理由而辭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名委員會主席、審核委員會成員及薪酬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即時生效。
陳先生、葉先生、鄭先生及馬博士各自已確認,彼與董事會并無意見分歧,且概無有關彼辭任之其他事宜須敦請本公司股東(「股東」)垂注。
本公司謹藉此機會就陳先生、葉先生、鄭先生及馬博士於任內為本公司作出之寶貴貢獻向彼等致以衷心謝意。
本公司行政總裁變更
董事會宣布,陳先生已辭任本公司行政總裁之職務,即時生效,及李超群先生(「李先生」)已於陳先生辭任後獲委任為本公司之行政總裁。
李先生之履歷載列如下:
李超群先生
李先生,現年63 歲,獲委任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電線」)之董事會成員兼太平洋電線之總裁。
李先生持有美國波士頓大學之學士學位。
倘李先生獲本公司委任為執行董事,彼將無固定任期或建議服務年期,惟彼須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本公司之公司細則(經不時修訂)以及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之規定最少每三年於本公司下屆股東周年大會上輪席告退及膺選連任。本公司將與李先生訂立委任函件。李先生之薪酬將由薪酬委員會根據其資格、經驗、所承擔之職責及現行市況厘定及提供建議,并由董事會審批。李先生之薪酬將須獲本公司於另一個股東大會上批準。
李先生為太平洋電線之股東,現時亦為Full Global International Limited(「Full Global」)、Developer Global Limited(「Developer Global」)、Pacific Electric Wire & Cable (Hong Kong)Limited(「PEWCHK」)、Dragon Conqueror Limited(「Dragon Conqueror」)及太平洋電線之董事。Full Global 由Developer Global 全資擁有,而後者則由PEWCHK全資擁有,PEWCHK由Dragon Conqueror 全資擁有,而Dragon Conqueror 則由太平洋電線全資擁有。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於本公布日期:
1. 與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或主要或控股股東概無任何關系;
2. 於本公司股份中概無擁有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定義之任何權益;
3. 概無於本公司及╱或本公司其他成員公司擔任任何職務,或於過去三年內在其證券於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劵市場上市之公眾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董事職務;及
4. 概無任何其他重大委任或專業資格。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李先生確認,於本公布日期,概無有關其委任之其他資料須敦請股東垂注,亦無其他資料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 條之任何規定須予披露。
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變更
謹此提述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之公布,內容有關劉麗儀女士(「劉女士」)辭任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及延長劉女士擔任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之任期。
董事會宣布,由於已識別及委任合適人選,故劉女士已辭任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即時生效。
董事會欣然宣布,王施慧妍女士(「王女士」)已獲董事會委任為本公司之公司秘書及授權代表,即時生效。
王女士為香港合資格律師,自一九九三年起為香港律師會會員。彼自二零一三年十月起一直擔任太平洋電線之附屬公司PEWC Overseas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PEWCOIM」)之內部法律顧問一職,負責向PEWC OIM及太平洋電線集團提供法律顧問及公司秘書服務。於二零一零年五月至二零一二年九月期間,王女士為太平洋電線另一家附屬公司太平洋投資企業有限公司之內部法律顧問。
王女士於一九九三年至二零一零年四月為私人執業律師,在公司及商業事宜、知識產權及解決爭議方面擁有豐富經驗。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歡迎李先生及王女士接受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