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 星期四

呂秋遠對高鐵破產一事之看法


作者:呂秋遠

我對於高鐵會不會破產,有幾件跟法律有關的問題,或許可以提出一些意見做為朋友參考。
高鐵為什麼被謠傳可能破產?主要原因在於特別股。
一般而言,公司發行之股票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享有一般之股東權利者稱為普通股,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利受到限制者是為特別股。簡而言之,所謂特別股就是指它的股東權利,如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與普通股有差別。
從前述的說明,我們可以發現特別股其實具有似債亦股特質,我們按其發行的條件稱呼它為「變形公司債」或「變形普通股」並不為過。當特別股還沒轉換成普通股時,若僅按發行條件領取股息,的確有債的性質,一旦轉換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則完全改變。程度上它與可轉換公司債類似,只是特別股不似轉換公司債在轉換之前會提高負債比率,它一直黏在股東權益項下可改善財務結構。
瞭解基本概念以後,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分析高鐵的財務危機。目前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特別股贖回的問題,也就是說,特別股到底要不要轉換成普通股,或是特別股要高鐵贖回?如果轉換成普通股,那麼就可以度過危機;如果一定要高鐵贖回,那麼高鐵目前沒辦法做得到。
高鐵公司的股本大約為1053億元,其中651億元是普通股,另外約402億元屬特別股。從興建期至今,高鐵特別股的主要持有人包括航發會、中技社、中鋼及以台銀(台灣金控)為首的七大官股行庫。期限已屆的特別股,除了贖回、還可展延或認賠轉成普通股,中鋼已在2009年認賠,將持股轉換為普通股,所以特別股大概還有200多億元在其他股東手中,更有部分正在法院訴訟,請求贖回。
另一個問題是股利,這問題涉及到公司法上建設股息的問題。依公司法232條的規定,公司開始營業後,應先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才可以分派股息、紅利。但例如鋼鐵、造船、礦業、水電、鐵路等事業之經營,需鉅額資金及較長之創業準備期間,才能開始營業,若嚴守公司法第232條規定,股東投資長時間無分派股息機會,將降低大眾投資意願,影響股份招募。所以為了引起投資人興趣,也使公司易於募集資金,公司法第234條才例外規定建設股息。準此可知,建設股息之分派,係指公司在開始營業前,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股息予股東,則公司一旦開始營業,即須嚴守資本維持原則,回歸公司法第232條股息分配之規定,不得再行發放建設股息。
換句話說,原則上有賺錢才可以分股息,但是建設股息例外允許某些公司因為大型工程興建不容易的原因,可以在營業開始前,先行分派股息,免得有些股東還沒等到股息,就已經等到關門大吉。這些特別股的股東,除了向高鐵公司請求贖回特別股以外,也向高鐵公司請求96年間的建設股息。
不過,請注意,這種「有沒有賺錢都能分」的建設股息,必須是在「開始營業前」才能發放,一旦營業後,就必須回歸到公司法232條規定,有賺錢才能分盈餘,沒賺錢就不能分。
現在我們可以下結論了。結論就是:只要有心,高鐵根本沒問題。
首先,就特別股的贖回部分。目前中鋼公司已經轉換成普通股;如果其他公司願意跟隨中鋼公司的腳步,那麼根本就不是問題。目前持有特別股的單位分別是:航發會、中技社、中鋼及以台銀(台灣金控)為首的七大官股行庫。請問那個單位是純粹的民間公司?這種左手告右手的事情,我不是反對,但是涉及重大公共建設的議題,九姑娘與毛院長難道不能出來協調嗎?只要把特別股的債性質,轉換成股性質,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連這問題都協調不了,談什麼財務改革計畫?
再者,就特別股的股利發放問題。航發會與中技社確實都已經提告,而且獲得勝訴。然而,他們獲得勝訴的原因,是由於在高鐵公司與中技社、航發會之間,從他們的往來書信文件中,針對「開始營業」之時點已有具體約定。也就是說,高鐵公司在私募丙九種特別股時,已具體向中技社與航發會表明所指的開始營業日,為苗栗等3站工程竣工完成後,法院因而准許中技社得請求96年度特別股建設股息(航發會則是和解,沒有判決)。
但是,大陸工程已經連輸高鐵公司兩場(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葉匡時沒有告訴各位這件事,對不對?最高法院看來也會駁回大陸工程的上訴,原因就是,96年的時候,高鐵已經營運,根本不能再請求建設股息。
中技社與航發會,是特例,不是通例。所以根本沒有因為法院屢屢敗訴,因而即將為了發放股息而破產的問題。
不用耶穌基督,只要九姑娘協調得宜,高鐵公司不會破產。把這篇文章看懂以後,大概各位就可以去質詢葉匡時了。
啊?他已經下台了?好吧,下一個男人也許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