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4日 星期六

孫道存送股票給同居人 要繳贈與稅與罰款2億元






送股票給同居人 要繳贈與稅

















大法官認定同居人不等同配偶,不能適用配偶間贈與免稅規定,太平洋電線電纜前董事長孫道存與紅粉知己間的財務往來,被「視為贈與」確定,估計補稅罰款總計約2億元。


孫道存的贈與稅官司案,因為每每牽扯紅粉知己,且對象不同,格外受到矚目。孫道存先是在88、89年,將1.3萬張台灣大哥大持股無償轉移給顏伶寧(藝名顏寧),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贈與1.6億元,要求連補帶罰近1.3億元,該案已在97年確定。


另一案,孫道存則是在89年幫顏伶寧與另一個紅粉知己張瓊玲分別承擔1.5億元、1,200萬元的台灣大股票債務,也被國稅局認為是贈與,要求繳交贈與稅7,650萬元;孫道存不滿上訴,一度還聲請釋憲,但最近仍被判敗訴,全案定讞。


兩案相加,孫道存補稅加罰鍰至少得付上2億元代價。


在前述另一案中,國稅局主張,金鑫行公司在87、89年間出售台灣大股票給顏伶寧、張瓊玲,但沒有收取股款,而孫道存隨後在89年間,將所有的怡興行、大益及大鑫公司股票賣給金鑫行,但也沒拿付款,而是讓兩者債權債務相抵,該「無償承擔債務」行為形同「贈與」,要求補贈與稅。


孫道存不滿,一度聲請釋憲,認為即使認定他贈與,他也是贈與給同居人,應該適用配偶間贈與免稅的規定,質疑遺贈稅法沒有賦予「事實上夫妻」與「法律上配偶」相同的待遇,牴觸憲法平等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大法官會議則在去年10月做出釋字第647號解釋,認為沒有違憲,放寬標準恐違反一夫一妻制。


釋憲後,最高行政法院最近也做出判決,合議庭認為,依照一般股票交易常情,股票與股款應同時交付,但這宗股票交易卻在移轉三年後,仍未收取價款,也無質押擔保及催收紀錄,有違常情。


此外,雖然孫道存主張金鑫行是把債權讓與給他,且顏伶寧已在93年陸續讓售台灣固網,清償5,000萬元,無關贈與;但合議庭認為,顏的還債行為發生在國稅局介入調查之後,顯然是事後彌縫,仍判決孫道存敗訴。


紅粉知己≠老婆


不適用配偶間贈與免稅,「無償承擔債務」行為視同贈與,孫道存相關案件連補帶罰2億元。



【2009/03/1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