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獲利公司 原則不得辦私募







金管會最新的私募新規定出爐了!原則上,金管會只開放營運虧損的上市櫃公司可以私募方式集資,獲利公司必須以公募方式增資;如果違反規定,未來私募股票補辦公開發行時,可能遭到退件處分,也就是說,將無法上市櫃掛牌交易。


據了解,今年以來已有500多家上市櫃公司股東會同意,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金管會限制獲利公司不得辦理私募,恐將造成不少公司的集資上的困擾。


金管會強調,新規定實施前已收足股款的私募案,一切都依舊辦法執行;但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尚未收足股款的私募案,原則上都必須依照新法辦理。


金管會對私募案補辦公開發行的規定也更嚴格,私募股票閉鎖滿3年申請上市櫃時,除獲利須符合規定之外,如果是關係人或內部人持有私募股票,獲利門檻將再提高,所有股票也要交付強制集保1年。


另外增訂補辦發行退件條款,上市櫃公司辦理私募違規情節重大時,金管會得不准補辦公開發行,違規的私募股票只能透過特定人交易,無法在股票市場上買賣。


獲利公司原則上雖不允許私募;但如果為引進策略投資人,或者因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而無法公募,特許私募。



【2010/08/20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