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IFRS/財報估列土增稅 衝擊傳產






 

2013年我國財報改採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後,新增「土地增值稅需計算遞延所得稅」規定,預料對長期擁有土地的傳統產業、金融保險業衝擊相當大,不僅2013年期初財報「帳上虧損」,可能高達數十億元,公司還恐陷入無盈餘可分配的窘境,影響投資人的權益。


實施IFRS的時程已進入倒數兩年,公司除了要投入大筆的時間、金錢成本應付接軌,還可能面對許多意想不到的衝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昨(7)日指出,在IFRS架構下,土地增值稅屬於「所得稅費用」類目,必須用「資產負債表法」計算遞延所得稅,打破以往「損益表」的概念。


也就是說,只要持有土地,就算尚未出售,對於公司來說,已經產生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負債準備,根據IFRS規定,公司應估計入帳,因為不屬於首次採用 IFRS的豁免追溯項目,應於首次採用的2013年計算累積影響數。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營業使用或是投資用的土地,都要預先估列土增稅,無一倖免。不過,若是曾經辦理土地分割作價,或是曾經依商會法規定,按土地公告現值重估土地的公司,受到的衝擊就會比較小。


巫鑫指出,若是擁有較大筆土地、歷史悠久的公司,過去從未依法辦理土地重估價、且未選擇採用公允價值評價者,2013年將產生鉅額的期初累積虧損。


對於土地資產很多的上市櫃公司,期初累積虧損甚至上看數十億元。


不僅如此,未來上市櫃公司辦理2013年及以後年度盈餘決算時,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必須先彌補虧損,因此IFRS實施初期,企業雖有獲利,卻可能有龐大的期初累積虧損要彌補,將陷入無盈餘可供分配的「乾涸期」,嚴重影響股東權益,如何說服投資人也是個難題。


巫鑫建議,主管機關應考慮放寬公司法第239條規定,讓因適用IFRS產生期初虧損的公司,可動用法定盈餘公積、得彌補虧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資本公積彌補虧損,讓2013年及其後年度,不會因為要彌補虧損,而沒有盈餘可以分配。


此外,我國所得稅法現在計算「加徵未分配盈餘稅」時,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為基礎,但未來公司是按照「證券交易法」編製IFRS財報,因此巫鑫也建議,一併修改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納入適用證交法的公司才會更完善。



【2010/04/0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