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太電掏空案/胡洪九判18年 孫道存判4年






 

太電被掏空二百億元案昨天宣判,台北地院將太電前財務長胡洪九判刑十八年,併科罰金十億元。胡洪九作偽證、侵吞子公司資產、製作不實海外定存單,涉嫌偽證、違反銀行法等罪,移送檢方另行偵辦。


同案四名被告:太電前後任董事長孫道存、仝清筠各判刑四年及三年二月,太電子公司太平洋光電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刑六年,秘書黃靜琳判刑一年六月。


合議庭指出,孫道存擅自動用太平洋光電的資金一億三千萬元替太設公司作保,涉嫌背信罪;太電美國子公司PUSA在九十年度認列鉅額損失二億八千三百萬美元,仝清筠涉有刑責;這兩部分一併退回檢方另行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胡洪九、孫道存未經太電董事會同意,就成立子公司轉投資孫公司,再以孫公司名義間接投資大陸,太電匯鉅資到子公司及孫公司,或以子公司向銀行貸款、由太電擔任保證人,太電董事會毫不知情。


太電投資海外子公司僅胡洪九和前後任董事長孫道存、仝玉潔知情,胡洪九獨攬海外投資事務,掌控資金流向,作帳侵吞海外投資的太豐行、榮榮國際等資產,事後銷毀相關帳冊,讓太電無法追查。


仝玉潔後來為查明太電海外資產,指示兒子仝清筠清查,仝清筠卻私吞追回款項。


太電出售香港資產港麗酒店,得款港幣十億,胡洪九將其中六千一百五十萬美元匯往泰鼎銀行香港分行的私人帳戶,為遮掩此事,將太電在泰鼎銀行的六筆定存解約,湊足美金六千一百五十萬元匯回,聲稱是港麗酒店的出售款。



【2010/07/3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