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遠百與太設糾葛,擬先上訴再和解

遠百(2903)與太設糾葛再掀新風暴,針對太設所屬太控要求遠百所屬中控償還5,686餘萬美元仲裁一案,英屬維京群島法院11日指派清盤人對遠百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太平洋中國控股公司進行清盤程序,遠百緊急會商發布訊息指出,中控公司並非無清償能力,早已逐年認列,但為終止中控公司之清盤程序,中控公司擬對英屬維京群島法院指派清盤人命令提起上訴,並研議在不影響中控權益條件下,與清盤人達成和解。

遠百說明,太設子公司香港太平洋控股(下稱太控)係基於香港國際商會去年8月命中控給付積欠太控之借款本金及利息共約5,686萬美元之仲裁結果,向英屬維京群島法院申請盤中控。

英屬維京群島法院則於11日下令指派中控清盤人進行清盤程序,此舉引起遠百內部一片譁然,並於15日緊急會商,先依法對清盤命令提出上訴。

遠百強調,法院清盤中控之命令對中控旗下包括中國太百等營運不致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同時中控對太控之應付款項已提列於中控財報,並反映於遠百合併財務報表中,故該仲裁結果對於中控及遠百之損益與淨值並無重大影響。

遠百再度說明,本事件起因於2001年當時,太設董事長章民強一人同時代表中控及太控簽訂借貸合約,並約定年息10%,讓中控公司積欠太控公司4千萬美元,可是中控公司實際上從未收到該筆借款現金。

SOGO 易主後,中控公司經營階層更換,發現中控分期清償該筆沒有收到現金的借款,於是多次要求前經營者章氏家族交接中控公司帳冊與合約正本等文件,均遭拒絕。中控主張簽訂借款合約之程序有瑕疵,該契約自始無效,且中控公司實際上從未收到該筆借款之現金,遂停止清償該筆借款。

然而章氏家族雖設籍台灣且當時母公司太設公司為台灣上市公司,章氏家族卻將該借貸合約之準據法選定為美國紐約州法,美國紐約州法許可由同一人為雙方代理,而使借貸契約有效成立,再選擇香港國際商會(ICC)進行仲裁。太控公司依借款合約約定,向香港國際商會聲請仲裁,要求中控清償本息,全案經香港國際商會仲裁法院仲裁判定中控應給付太控借款本息共5,686萬餘美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李麗滿/台北報導)